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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腾冲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我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县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监察室主任、政策法规股股长为成员的投诉领导机构,监察室作为投诉受理机关,在投诉机构的领导下行使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5186275,通讯地址,腾冲县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二小区,网址jcs5186275,并由监察室主任具体负责受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直接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七)向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被投诉工作人员行政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等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地税机关及人员进行下列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乱摊派的;

(五)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六)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八)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九)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监察室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应逐件登记,根据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投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应当摘要转交。
      第十四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五条 监察室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局机关部门和下属分局及其实质副科以下人员的投诉,由监察室调查后报局党组处理;
      (二)对县局及实职副科以上负责人的投诉,由省、市局监察部门受理;必要时,省、市监察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相应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县局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凡自身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者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 建立效能投诉处理检查督办制度。县局监察室对转办的投诉处理有不当的,县局党组和上级局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启动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告戒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08年1月施行。



 


主办单位:保山市腾冲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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