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问责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分局、稽查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腾冲县地税系统自身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地税机关执行力、公信力,提高主动性、工作责任感和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和谐地税机关、和谐纳税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腾冲地税实际,具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腾冲县地方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违反“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等有关制度,所有股室、分局、稽查局政令不畅,秩序混乱,工作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全局总体工作部署、影响腾冲县地税形象、利益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局或县政府负责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问责,市局可直接对县局领导班子进行问责。
第四条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任责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问责,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不到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止,有禁不止行为。
1、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不遵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滥用职权,指定税务代理,刁难纳税人—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独断专横,决策失误行为。
1、不依照规定进行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
2、对涉及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集体决策和报批;
3、对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违规税务执法行为。
1、结合税收执法考核,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发票发售、代开、缴销发票;
2、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3、未按规定办理税收核定,税款认定;
4、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政策性退税的行为;
5、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
6、未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等。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行为。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而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故意刁难,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2、对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4、对应由几个部门(股室、分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股室、分局)如不主动带头协调,协办部门(股室、分局)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5、与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能取得答复时,未及时报请县局领导裁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行为。
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做出的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
2、对本局或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致使影响整体工作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而影响整体工作的行为,造成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行为。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报数据、虚报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3、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情况的;
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5、不如实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行为。
1、对纳税人的正当请求和反映解决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而发生冲突的;
2、对税务举报案件、申请复议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
3、对下级机关、部门人员来办理公务,态度冷漠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行为。
1、违反有关规定更换小汽车;
2、借考察、学习、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
3、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等严重铺张浪费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行为。
1、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的;
3、不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行为。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干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对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3、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可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向服务对象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十一)经济惩戒。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应当与被问责情形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影响相一致。
(一)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应当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应当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向服务对象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重大的,应当对被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是指出现本办法第五条中列举的情形,以及“四项制度”执行不力,或者违反“四项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弥补的情形。
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大是指出现本办法第五条中列举的情形,以及“四项制度”执行不力,或者违反“四项制度”,导致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影响县局总体工作部署,损害腾冲地税的声誉、利益,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重大,是指问责事项来源于上级党委、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地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问责建议或者新闻媒体的报道,严重损害腾冲地税的声誉、利益,或者严重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且危害后果难以进行弥补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条款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或控告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或者事后有效、合理采取措施,减小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按第8条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超出与其职务相匹配的判断力,导致错误理解客观事物,且主观上没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过错,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或者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腾冲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的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问责权限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问责和“四项制度”的日常性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人员由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被核实人所在地税局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地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和问责建议;
(二)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
(四)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责情形;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责情形;
(八)其它途径反映。
出现前款情形的,也可以由上级地税机关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应当由负责初核的监察部门向本级机关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的启动,由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决定。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察、人事、征管、税政、政策法规及有关部门组成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可以按照地税系统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问责。
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违纪的,报经批准,由监察部门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调查核实的事实;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
(四)处理建议。
调查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相关调查笔录,归档问责卷宗。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根据问责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影响,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6条)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向提出问责批示、建议、控告、检举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问责人不因提出申诉而加重问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申请,应当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事实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人员应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在初步核实,以及问责调查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依法要求被调查人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于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行为,有当事人证明和所涉及干部职工证明,或有关人员当场发现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证据,录音、录像、照相等也可作为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行政问责 实施办法 通知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打字:曾俊艳 校对:监察室 赵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