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许可类) |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实施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所需材料 |
审批程序 |
审批方式 |
审批时限 |
收费标准 |
颁发证件 |
| 1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省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2001年5月1日施行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2.申请人向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资料,接受申请的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在6个工作日内上交市地方税务局;3.市地方税务局将申请及相关资料上交省地方税务局;4、由省地方税务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单独审批 |
26个工作日 |
无 |
普通发票印制资格许可证 |
| 2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县级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1993年12月12日施行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1.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2.项目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3.异地纳税人在本地确有经营项目。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2.县地方税务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3.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4.县地方税务局审查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给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经局长批准,准予延长10日。 |
单独审批 |
6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3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发票使用量较大;4.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票样;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2.申请人向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资料,接受申请的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在6个工作日内上交市地方税务局;3.市地方税务局将申请及相关资料上交省地方税务局;4、由省局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单独审批 |
26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4 |
印花税代售许可 |
县级地税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 1988年10月1日施行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1.有代售场地;2.有相关的代售人员;3.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1)完善的核算制度;(2)按期报送报表、缴销税票;4、提供担保人。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代售场地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3.单位代售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代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保证人填写的有效《担保书》。 |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2.申请人向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资料,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进行审查;5、县地方税务局审查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颁发给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6、印花税代售许可证每两年由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和不再需要代售的,可以取消许可,收回代售许可证。 |
单独审批 |
6个工作日 |
无 |
印花税代售许可证 |